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版)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7.11.2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和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明显位置张贴标识,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5.1.1 医疗机构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a)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包括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锅炉房、厨房、被装库、变配电室等;
b)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包括住院部、门诊部、急诊部、手术部、贵重设备室、病案资料库等;
c)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房、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等。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餐饮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电影院、宾馆、仓储场所、展厅、汽车库、配电室、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燃油/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3.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4.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5.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6.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7.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8.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9.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10.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1、设置明确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
2、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使用性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牌。
3、重点部位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标识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警示类标识,标明“防火责任人”。
4、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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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科普
2025-07-10
0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定义
0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3.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4.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5.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6.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7.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8.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9.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10.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0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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